经营不善致亏损 拖欠农民工工资
2023-05-05 18:10: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璐 | 作者:周苍灵 | 点击量:690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苍灵)近日,湘乡市司法局金石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

事情还要从2019年5月13日说起,当时张某等5个人在当地搞一个蔬菜基地,成立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振兴乡村发展,选址在湘乡市金石镇文星村,在当地承包了400亩农田种植白玉丝瓜(杂交品种),当季价格不错,发展势头良好,前后投入达80万元,高峰期请了20多个群众干活,后因经营不善停工,拖欠的农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近20万元一直未付清,至今已有4年,群众找到司法所,一是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申请调解欠薪纠纷。

司法所接受调解申请后,立即联系劳保站,一起着手调查处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第一步先调查事情的始末,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二是听取村干部的意见和群众代表的意见;三是约谈蔬菜基地的法人代表以及其他股东,与他们普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做好了合作社股东的思想工作,成功为20多名群众追回所欠工资和所欠农田的租金,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的欠薪纠纷。

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十条第一款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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